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订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没有解雇员工所依据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没有向员工公示,公司的解雇就必然会被判决违法吗?
今天,我们学习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北京201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第二个案例。
杨某是某楼宇服务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经公司调查,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杨某利用职权,为缺勤员工做满勤记载,制作虚假考勤,侵占工资金额8万余元。针对调查的问题,杨某本人有向公司递交《检讨书》认可,而且将8万余元上缴公司。之后,公司以杨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不服:错我认了、钱我退了,员工手册我没有签收过,解雇违法,公司要支付2N的赔偿金。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虽然杨某提出本人未签收《员工手册》的抗辩,楼宇服务公司未能证明已将《员工手册》公示或告知杨某,但杨某制作虚假考勤侵占工资的行为既构成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职业操守,裁决驳回杨某的仲裁请求。
我们必须要为这个仲裁裁决叫好!不要一切唯员工手册是从!员工来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就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勤勉谨慎、善意合作等原则来工作,除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外,还要遵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公序良欲等。
对于员工来说,不要以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公示或自己签收过,就可以随意违反劳动纪律。而对于公司来说,制度规章制度,一定要做好民主程序、向员工公示或告知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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