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离职证明的内容包括四项内容,而且后面没有“等”字。那么,如果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内容超过了这四项,甚至包括了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内容,员工是否有权主张重开呢?
今天,我们学习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北京201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
姜某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销售顾问,由于他所在的门店被关闭了,于是公司调整他到其他门店工作,他拒绝到新的门店工作,公司向他发出两份《警告函》,后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向姜某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姜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还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合理调整姜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后的工作地点离原工作地点相距不远,对姜某的生活并无不利影响,房地产经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但是,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没有相关依据,故裁决公司为姜某重新开具《离职证明》。
也就是说,离职证明内容,不能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为什么不能包含对员工不利的相关事项?因为员工要再就业,如此内容可能会让员工遭到就业歧视。
以上是小编对于“离职证明含对员工不利事项,可否申请仲裁重开”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