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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六月

公司搬迁员工不愿去,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今天,我们学习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北京201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第五个案例:2018年1月,根据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计划和该区具体实施政策要求,某电子企业决定将生产部门迁移至河北某市。公司就搬迁、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与一位员工唐某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最后,电子企业向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为由,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他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唐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电子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电子企业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决驳回了唐某的仲裁请求。

对于什么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在这个案件中,电子企业的生产部门发生迁移,确因政府政策变化,是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因此,在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时,电子企业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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