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酒厂的技术开发部工作。由于小明属于接触厂里工艺配方等核心机密的人员范围,厂方与小明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为照顾年迈的父母,小明在酒厂服务10年后辞职回到父母身边。由于一直恪守竞业限制协议,辞职近一年来都没有合适的工作。小明希望原酒厂给予适当补偿,却被拒绝。酒厂的理由是双方当初没有就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事宜作出约定。请问,小明在竞业限制期内可否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那么,如果只约定了竞业限制,而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怎么办呢?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小明辞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酒厂应当在竞业限制期内按照上述规定按月向小明支付经济补偿,并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其中,深圳地区支付比例是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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