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一个问题,他还有几天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公司应该给他补发工资。那么,补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按照200%,还是300%呢?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这名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所以,有些公司在规章制度直接规定300%,也是按照300%来支付的。也有公司在制度中没有规定。
员工离职时,对于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天数,一般情况下,公司实际上已经支付了员工工作期间工资,就是已经支付了100%,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责任只有员工工作期间工资的200%。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概括起来,有两点:
第一,员工离职时存在未休年休假的,因为正常上班的工资100%已经支付,所以,公司支付工资的责任只有工资的200%;
第二,如果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300%计算,则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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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15日)
十七、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但其已支付了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责任仅为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200%。